1040121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施行
1090220第五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正通過施行
1130122第六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正通過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保障本業勞工權益,增進本業勞工知能,改善本業勞工生活及協調勞資關係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縣朴子市新榮路167巷46號1樓。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事項。
2.勞工教育、在職進修、技職教育及技能檢定之舉辦事項。
3.協助有關單位辦理本業技術鑑定評審及測驗等有關工作。
4.出版物之刊行及圖書館之設置事項。
5.關於勞工法規之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及簽覆諮詢事項。
6.關於會員康樂事項、技術觀摩之舉辦事項。
7.關於勞動條件之改善及勞工福利之舉辦促進事項。
8.調查並督導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務進展事項。
9.關於組織生產、消費、信用、合作之組織事項。
10.會員間或勞資糾紛事件之調處事項。
11.受理政府含機關機構委託職業訓練教育工作。
12.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之本業相關工會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
第 七 條:會員工會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及依照規定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並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利。
第 八 條:會員工會得依規定選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資格以取得各該工會會員資格滿一年者為限,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九 條: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複決、選舉、罷免諸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而屬於全體會員。
第 十 條:會員工會或其所屬會員有違背第七條規定事項及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檢舉查明屬實者,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案送理事會,依照法令及本章程規定處理之。
第十一條:會員工會於入會時,應將會員人數、職員名冊及各種調查表填報本會,年度開始及終了應將工作計畫、年終報告暨經費預算決算報本會查考,其職員或會員有變動時,亦應隨時通報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工會除依工會法第四十條及四十一條之規定宣告解散,或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准主管機關予以除名外,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
1.背叛中華民國政府經法院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
2.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
3.褫奪公權者。
4.無會員資格或會員資格喪失者。
5.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人檢舉並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撤換之。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由職缺單位後補〉,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職缺單位後補〉,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互選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如理事或監事出缺時,依各工會職缺分別依序遞補理、監事,但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員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者選任之。
前項應選名額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及設總務、組訓、宣傳文教、福利服務、主計等組,各設組長一人,并視業務之需要得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
前項會務人員之聘任由理事長依規定之標準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組長以上人員之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會務工作人員得支薪給,其薪給由理事會議議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各該名額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條: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1.通過或修改本章程。
2.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會員代表。
3.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核本會經費預算及決算。
5.選舉簽訂團體協約之代表。
6.審議理、監事會議之決議。
7.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8.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事項。
9.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事項。
10.會員工會之入會及除名。
11.參加中華民國總工會等上級工會之組織。
12.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前項第一、第十一兩款,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3.辦理會員工會入會出會之審查事項。
4,編訂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5.輔導並監督所屬會員工會。
6.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決算事項。
7.處理有關會員工會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
8.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處理理事會重要會務。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1.召開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2.執行常務理事會議決議案。
3.綜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稽查本會各種事業進行狀況。
2.審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3.有關糾舉事項。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1.召開監事會議。
2.執行監事會議決議案。
3.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議分左列四種.
1.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2.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3.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4.常務理事會視需要召開之。
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監事會議如有理事、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理事長、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監事無故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視為辭職,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二十九條:依法選出之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單位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每次會議所有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1.入會費由每一會員工會以出席代表數,每人伍仟元正。
2.經常會費每名每月以四元計以工會會員動態表實報為計。
3.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
4.政府機關補助金。
前項第三款須經代表大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徵收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收支財務狀況,除每月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表連同憑證送監事會審核外,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派代表審核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