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理監事選舉規則
一、本規則依據工會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屆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額,依照本會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由會員代表選任之。
三凡屬本會會員工會之基層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年滿二十歲者,均享有被選舉權,本會理監事參選,由各基層工會自行推派提名,列入選票圈選之
四、理事、監事之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方法決定之。
五、被選舉人同時當選為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原則,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六、理、監事選舉票,均由本會製發,並蓋本會圖記及主管機關派員用印。
七、理事、監事之選舉,由本會呈請上級工會派員監選及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八、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現行工會法令之規定。
九、本規則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
一、本規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大會以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依法選出之會員代表組織之。會員代表資格審查辦法另訂之。
三、 本會設主席三人,組織主席團,由出席代表就代表中推選之。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四、 本大會職權,依工會法及本會章程之規定辦理之。
五、 本大會須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修改章程及參加上級工會組織須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六、 本大會討論事項範圍如下。
1.章程修改事項。
2.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決算事項。
3.本會理事會、會員工會及會員代表提案之討論通過事項。
4.本會會務之發展及改進事項。
5.其他有關法令及章程之規定事項。
七、前項提案,均須先付審查,其審查辦法另訂之。
八、本大會設秘書處,辦理會議一切事室,其組織規則另訂之。
九、本大會議事細則另訂之。
十、本大會決議事項,於大會閉會後,交由理。監事會分別辦理之。
十一、本規則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會員代表大會議事細則
一、 本細則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第九條訂定之。
二、 會員代表出席大會時,應持本會通知或會員代表大會證明文件向秘書處辦理報到。
三、 會員代表出席會議期間,非有特殊事故陳明主席,不得隨意離席。
四、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於開會前敘明請假事由,送交大會秘書處登記或委託書委託同單位其他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並以代表一人為限,但上項委託之會員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會員代表之三分之一。且於報到後因故中途離席者,不得再委託其他代表出席行使其代表權。
五、 會議委序應依會議日程順序行之,但主席團認為必要時,或經主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並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贊同,得變更之。
六、 議事之討論程序,應依大會秘書處編定之次序行之,其性質相同者,得併案討論之。
七、 會員代表請求發言,應先舉手示意,經主席許可後,始得發言,遇有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由主席裁定先後依序發言。
八、 提案人對所提議案未付表決前,得請求補充意見,或修正與撤回原議案,但補充意見如主席認為無必要者,得省略之。
九、 會員代表得就議案範圍內發表意見,如有超越討論範圍,主席得停止其發言。每一代表於每一議案不得有三次之發言,每次發言不得逾三分鐘,但報告事件、質疑、解答或喚起注意者,不在此限。
十、 凡一議案經相當時間之討論,仍無結論時,主席得宣告停止討論而提付表決。案經提付表決後,出席會員代表不得再要求發言;又同一議案被否決後,同次會議不得再行提出。
十一、 凡一議案,非有過半數代表之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但工會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十二、 表決方式,以舉右手行之,在必要時得舉行反表決。
十三、 決議案件應作成紀錄,並由紀錄人即席當三項決議全文,如有誤漏,出席代表得請求更正之。
十四、 會議日程另訂之。
十五、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 本細則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會員代表大會秘書處組織規則
一、 本規則依據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二、 本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設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均由理事會推定之,主任秘書承理事長之命,辦理大會籌備事宜,大會會議期間,則承主席團之命,綜理大會一切事務。並監督指導所屬人員。秘書承主任秘書之命,辦理秘書處事務。
三、 本處設總務。議事。會計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理事會推定聘任之,組長承主任秘書之命,分別辦理各組事務,各組置組員若干人,承組長之命襄辦各該組事務。
四、 前條各組職掌如左。
(一)、總務組。
1.有關大會文件收發"繕校"登記: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2.長官來賓"會員代表及新聞記者幽席證之製發事項。
3.大會物品採購及會場佈置等事項。
4.辦理會員代表報到登記。接待、膳宿暨委託辦理事項。
5.長官來之接待事項。
6.庶務出納事項。
(二)、議事組。
1.大會議程之編定及議案之彙輯等事項"
2.大會會議之紀錄,與各項審查報告資料之整理等事項"
3.大會刊物之編印與新聞發布及攝影等事項。
4.會議及各種審查會開會之準備及通知等事項。
5.有關代表之出缺席及表決權之統計,以及會議進行及其他有關議事事項。
(三)、會計組.
1.有關大會經費收支"預算之編造事項。
2.關於帳冊之登記及審核一切開支憑證事項。
3.其他會計事項。
五、本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辦法
一、 本辦法依本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訂定之。
二、 本會會員代表報到時應繳驗代表證明書,其資格亦得曲本理事會(第一屆由籌備會)事先負責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大會報告。
三、 會員代表資格審查事務工作,由本會工作人員調充辦理。
四、 會員代表資料之審查,必須認真負責,依法審查之。
五、 會員代表資格。如有不符規定,應提送會員代表大會。取消其代表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原選舉單位,依法遞補之。
六、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會員代表大會提案徵集審查辦法
一、本辦法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第七條訂定之。
二、本會理事會、各會員工會暨會員代表,均可向大會提案。
三、提案應於規定時間內送達本會,以便整理彙編,逾時提出之議案,提案人應自行將每一提案打字油印適當份數轉寄本會或於出席大會時交大會秘書處彙編,改為臨時動議提出大會討論。
四、大會提案在討論之前,得分組審查,其分組範圍如左.
1.總務組:有關本會章程、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不屬其他各組之提案。
2.組訓組:有關組織訓練、勞工教育、宣導康樂等提案。
3.福利組:有關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勞動條件等提案。
五、 參加分組審查之委員人選,得由大會秘書處就會員代表中先行擬定名單,提
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後公佈之,各組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各該組審查會議主席。
六、 各審查組,得調用大會秘書處職員一人擔任紀錄,及整理審查報告等事項。
七、 大會秘書處應依提案性質,先行分類、編號,並分送各審查組予以審查,如性質相同之提案,得歸納一案予以審查。
八、 各審查組召集人,除於提案審查完畢後,將審查意見彙送大會秘書處,提出大會討論外,並向大會提出審查報告。
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規則
一、 本規則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規則第三條訂定之。
二、 大會設主席三人,組織規則第三條訂定之。
三、 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會務。維持會場秩序,輪流擔任大會主席。並處理大會一切事務。
四、 主席團工作分配如下。
1.立持大會開幕典禮。
2.主持工作報告及討論提案。臨時動議。
3.主持選舉及閉幕典禮。
五、 本規則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工會及工會會員代表代表選舉辦法訂定之。
二、工會會員代表之選舉,由會員工會派員主持,並函請當地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及指導。
三、工會會員代表選舉票,應由會員工會製定,並加蓋工會圖記及監選人印章。
四、工會會員代表人數比例如下。
會員人數 |
代表人數 |
會員人數 |
代表人數 |
30~100 |
1人 |
101~1000 |
2人 |
1001~5000 |
3人 |
5001~10000 |
4人 |
100,01人以上每滿一萬五千人增加一人。
依本規定產生之代表總數不滿三十人時,得由主管機關核准比例增加,但以增至三十人為限。
五、會員代表之選舉,以會員工會為選舉單位,由會員(代表)大會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比例以直接方式選舉之。
六、 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以從事本業,取得會員資格為限。
七、代表選舉辦法,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其應選名額在二名以上者採無記名連記法,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但候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
八、選舉代表日期,由各工會自行排定,但應於選舉前十日將選舉有關辦法公佈之。
九、選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主席,徵得監選員之同意宣佈無效。
1.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記載不符者。
2.被選舉人不屬該會會員者。
3.被選舉人姓名字跡填寫模糊不能辨認者。
4.選舉票非該工會製定者。
5.填寫不依定式或夾寫其他文字或塗改者。
十、各會員工會應於會員代表選舉完畢十日內,將選舉結果函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造具會員代表名冊一份,送交本會彙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由各會員工會填發當選證明會,以憑出席大會辦理報到。
十一、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代表之任期為限。
十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日期、地點及會員代表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十三、主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修正時亦同。
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會員模範勞工選拔辦法
第一條、本會為獎勵優秀勞工,特訂定模範勞工選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符合第三條辦法規定標準者,均為本辦法選拔之對象。
第三條、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而品德良好者得選拔為模範勞工。
一、加入本會在一年以上。敦品勵行,依規定時間繳費時間繳費占30%。
二、有特殊貢獻或發明,對本會有貢獻占20%。
三、加強工會組織功能,招收會員占20%。
四、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參加本會活動占20%。
五、為公眾服務有優越表現,對社會貢獻占10%。
以上各項必須詳舉事證。
第四條、本辦法之名額由理監事會議配合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五條、模範勞工之審核由理監事會議審查之。
第六條、模範勞工之頒發,經理監事會議審查後送會員大會表揚。
第七條、申請期限於每年十二月底止,逾期恕不受理。
第八條、申請模範勞工應繳下列證件:
一、填具申請書乙份。
二、2吋相片三張。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由理監事會議修改之